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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修订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六种情形允许征收集体土地

济南修订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六种情形允许征收集体土地
2024-07-29 09:14:27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近日,《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五十一条,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对土地征收程序作出重大调整和完善,明确了征收土地的六种情形。

济南市现行的《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自2010年颁布实施。2019年以来,国家和省对土地征收的程序、补偿安置、监督管理等方面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现行《办法》已显得滞后。此次征求意见稿修订,主要在征收范围和主体责任、土地征收程序、被征地农民多元保障机制、健全制度保障措施、完善监管措施方面进一步完善。

根据征求意见稿,土地征收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批准权限和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与上位法衔接,征求意见稿明确,土地征收范围限于为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等六种情形。土地征收主体拟规定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并对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土地征收实施过程中的职责进行明确。

根据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土地征收程序作出重大调整和完善。明确征地批准前需要履行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按规定组织听证、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土地征收批复后,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对个别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作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并对复议诉讼权利及土地交付等相关内容作出规定。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应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足额拨付至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权利人账户,将社会保障费用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未足额支付的,不得要求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交付土地。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因土地征收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的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和合法财产权益。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单列,规定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当地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同时,在留地安置和调地安置、保障就业、鼓励创业等方面进行探索。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通过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等公开渠道,依法及时公开土地征收相关信息,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设立了整改和暂停审批制度,规定存在土地征收相关费用未按要求落实到位、严重违反土地征收法定程序、严重损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土地征收行政争议化解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前,暂停受理土地征收审批申请。

(来源:新黄河 罗晓飞)

(责任编辑:周龙)
关键词: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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