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方面,条例规定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财政资金用于种质资源保护、育种科技创新、良种繁育和示范推广等工作,创新财政性资金投入方式,通过设立种业领域财政股权投资资金、种业发展基金或者后补助、成果奖励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种业企业,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重大科研成果转化等。
在完善种业金融服务方面,条例要求采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贷款贴息、保险费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种业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种业金融服务产品,为产业链上下游提供协同金融服务。
在种业发展用地保障方面,条例要求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设施用地、海域、林地等指标,重点保障研发型种业企业、种业科研机构、重点种业园区等的合理用地用海需求。
在深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将植物新品种权、育种方法发明专利权等种业知识产权纳入全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跨区域跨部门联动保护和行政司法协同保护。种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为种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等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
在培优壮大人才队伍方面,条例要求推进创新型种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建立产学研融合、多学科交叉的人才培养模式。鼓励种业企业创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等平台,吸引高水平科研人才进站开展育种研究工作。放宽种业人才职称评审条件限制,作出重大贡献的种业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来源:闪电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