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上午,威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威海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宋忠勇,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铁军,威海市财政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刘雪雁,介绍《威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威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于2024年12月19日以威海市政府文件印发实施。《办法》共8章20条,主要做了以下调整:
明确征收方式和标准
调整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不再分为大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将供水设施建设费统一并入配套费管理。
调整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收取,不再委托专营单位收取。
对中心城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做了简化。考虑到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供水、供气、供暖相关建设安装费用已纳入房产开发成本,将收费标准适当调低。由现行政策的“商业用房255元/平方米、综合小区205元/平方米、工业生产80元/平方米”调整为“非工业生产项目,地上建筑225元/平方米、地下建筑65元/平方米;工业生产项目,55元/平方米”。
明确减免范围
减免项目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棚改安置住房、中小学校舍、工业厂房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单位不得改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规范资金资产
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收支预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工程)开发建设成本。
加强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行政审批等部门以及各专业经营企业,应健全完善内控制度,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审计、财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来源:大众报业·齐鲁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