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今年1月1日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和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两项阶段性政策继续执行,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八条规定:申请购买首套新建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缴存职工,可为购房人和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提取。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五条(六)规定:借款申请人家庭在所购住房县(市、区)范围内无住房的,新购住房办理德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按首套房认定;借款申请人家庭在所购住房县(市、区)范围内仅有一套住房的,新购住房办理德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按二套房认定。
(来源:德州市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