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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社会招商奖励办法》将于7月4日施行

《济宁市社会招商奖励办法》将于7月4日施行
2022-06-20 18:45:00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6月20日上午,济宁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济宁市社会招商奖励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6月4日,济宁市政府正式印发了《济宁市社会招商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7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办法》旨在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奖励机制,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明确社会招商引荐人是为济宁提供优质招商项目投资信息,引荐并实质性促成投资项目在济宁市行政区域签约落地的关键单位或个人。申请核拨程序进一步明确。按预申报、申报、审定、公示、资金拨付等5个步骤,严格规范奖励资金申请核拨流程。从投资主体、投资时间、所属产业、项目标准等方面,明确了适用本《办法》奖励的投资项目。提供项目信息奖励。签订合法有效的投资合同(协议)后,分别给予引荐人3万元至10万元奖励。招大引强奖励。对总部在境外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荐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招引落地内外资先进制造业大项目形成实物工作量后,分别给予引荐人5万元至50万元奖励。项目实际投资奖励。内资项目以实际形成实物工作量的0.7%、外资项目以实际到账外资的1%奖励,每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项目地方贡献奖励。以企招商招引落地项目,可在项目建成投产后8年时间内,参照项目对地方贡献,每年按一定比例给予引荐企业法人奖励。便利化服务保障。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荐人及配偶子女,依法依规,在生活方面给予便利化服务保障。

《办法》鼓励支持开展市场化委托代理招商,支持部门单位、高校、国企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对引进的投资额度大、技术水平高、带动能力强、地方贡献大,且符合济宁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的特别重大工业项目和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奖励方式、金额。奖励资金预申报、申报程序不规范、不完备的,对引荐人资格不予认定。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引荐奖励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大众网·海报新闻)

(责任编辑:周龙)
关键词: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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