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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冠县德威机械有限公司被罚2.8万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冠县德威机械有限公司被罚2.8万
2024-04-13 11:09:38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1、违法事实的判定标准为未规范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裁量等级1;

2、废气类别的判定标准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1;

3、项目应编制的环评文件类别的判定标准为报告书,裁量等级5;

4、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中各项修正因素:改正态度的裁量因子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的裁量因子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的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的裁量因子为1次,裁量等级-2。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3月20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证据照片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2、2024年3月20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3、山东冠县德威机械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71525785002451E001P)副本复印件1份(部分),证明你公司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

4、山东冠县德威机械有限公司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应编制的环评文件类别判定标准为报告书的情况;

5、2024年3月25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照片资料各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6、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文件和山东冠县德威机械有限公司员工名册各1份,证明你公司企业规模的情况;

7、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山东冠县德威机械有限公司环境信用记录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2年内违法次数情况;

8、山东冠县德威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证明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况。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捌仟肆佰叁拾柒元整。

(来源:潇湘晨报)

(责任编辑:李焕玉)
关键词:山东冠县德威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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