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农产品质量各环节的安全如何进一步强化落实?日前,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公告,《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草案分为总则、农产品产地、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农产品销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全过程监管。
压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修订草案拟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卫生健康、商务、生态环境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工作。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落实主体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和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食用农产品生产实行承诺制度
在农产品生产环节,修订草案提出,食用农产品生产实行承诺制度。生产者在生产前就严格生产技术规范、严格投入品使用,向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承诺,具体承诺事项由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县级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生产者承诺提供便利条件,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动态信息库,将生产者承诺践诺情况纳入日常监管信用档案。对拒绝承诺和未履行承诺内容的,提高监管频次。承诺信息向社会公示。
在农产品销售环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机制。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在其产品收获、屠宰或者捕捞上市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其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采取管控措施,且不得销售。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鼓励电子化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修订草案鼓励电子化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查验并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以及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入场日期等信息。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应当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加强进货查验,鼓励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
修订草案提出,设立区域或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点,为农户提供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农产品快速检测、承诺达标合格证便捷开具等服务,引导农户积极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应当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制度,督促入驻平台的农产品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规范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信息,并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销售。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社交平台销售的农产品应当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在其首页或产品销售页显著位置展示。
对国家列入质量安全追溯目录实施追溯管理的食用农产品,由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落实追溯协作机制。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进行责任约谈
监督管理方面,修订草案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监督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收到检举控告、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法律责任方面,违反条例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业投入品购销台账,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购销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提供农药、兽药交易网络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不履行管理责任的,或者造成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将人工养殖的貂、狐、貉胴体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回已经销售的胴体,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