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放人,不认不放”怪象引起法律界担忧
今年9月,上观新闻刊发的《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及其程序保障——基于协商性的尝试与突破》一文中,作者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玉林,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刘昱在文中写道: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写入刑事诉讼法,短短不到5年,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已超过90%。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快扩张、过分强调高适用率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不当贬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尤其是具体个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以及如何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等问题,引发理论、实务界人士的普遍担忧。
文中还援引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的一项调研。该调研显示,实务中存在司法机关以羁押性强制措施威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做法,形成“认罪放人,不认不放”的怪象。
此外,刘玉林和刘昱在文中还提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化根据,并体现在对犯罪事实的认罪自愿性与对不起诉决定、刑种及刑期等的认罚自愿性两个方面,具有协商性这一重要特征。判断认罪认罚是否自愿,应当坚守实质立场,综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意思表示中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是否自愿进行判断。
(来源:新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