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盘和林认为,“先用后付”实际上是一种消费金融的模式,本意是为了促销,有信用付款需求的消费者可能会喜欢这种工具,但需要根据用户意愿来开通和使用。对于这些并非“自愿”的误触开通行为,盘和林表示,“先用后付”不是所有人都愿意使用的,尤其是有些消费者担心这些记录进入征信。平台应该充分告知“先用后付”中消费者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以及相关风险等。
警惕技术手段侵犯消费者权益
“新消费模式和新消费业态本身就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经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指出。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已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购权,经营者不得干涉。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也重点细化了经营者在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在对“先用后付”利弊的探讨中,未来“先用后付”能否在规范中前行,真正实现其作为支付创新的正面价值,还需时间与市场的共同检验。
着眼于眼前,无论哪种支付方式,均应回归服务本质,不应成为“套路”消费者的工具。对于饱受诟病的“先用后付”开通容易取消难的投诉和不满,记者梳理发现,上海、辽宁、吉林、江苏等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消费者协会均予以回应。其中,就“让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开通‘先用后付’”和“先用后付”要能“一键开通”也能“一键关闭”基本形成共识。
在其发布的消费提示中,均提醒消费者在使用“先用后付”功能时,注意不要逾期付款,否则容易影响个人信用记录;如果不想使用该支付方式,可以在平台支付设置中关闭该功能;如果找不到关闭方式,可以联系平台客服协助处理。
“电商平台不应该通过技术手段代替消费者思考并作出决定,要告知消费者开通的风险和不利因素。”在陈音江看来,平台不应通过默认勾选或其他方式误导消费者开通,可以采用弹出窗口或红色加粗等醒目方式提示,将是否开通的选择权交到消费者手中,并且要提供便捷的关闭模式,让消费者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自主选择。
为了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防范潜在风险,盘和林建议,在监管层面,监管方应该抓大放小,对于额度比较低的“先用后付”,主要关注消费者的知情权,而对于额度比较高的“先用后付”,需纳入信用监管。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