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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将互联网平台分为三级,超大型平台将承担更大责任

市场监管总局将互联网平台分为三级,超大型平台将承担更大责任
2021-10-30 15:34:15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焦海涛告诉记者,市场监管总局的分类方法,与国际通用分类标准类似。美国和欧盟都已经提出了类似的概念,而且分类的标准也基本上都是一致,只是没有像中国分为三级这么细了。这也说明,对平台分级是一个国际上的大趋势。

与法律相比,指南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好处在于,时效较快。欧盟和美国试图用法律的方式立法,分别在去年12月和今年6月提出草案,但何时正式立法,还需要很长时间。国内以指南形式推出征求意见稿,如果进展顺利,两三个月之后可能就出来了,“也可以看出来,监管部门可能也希望尽早地把这样一些规则给明确下来。”

超大平台承担更大责任

《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对不同类型平台要求了不同主体责任。指南共有36条,其中前9条全部针对超大型平台。

规定从公平竞争示范、平等治理、开放生态、数据管理、内部治理、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安全审计、促进创新9个角度,对超大型平台提出了细致的要求。

这9条规定,相当于从事前角度,提前告知超大型平台企业,以上这些行为他们不能违背。而不是让企业先做事,等到后面出事了再认定违法。焦海涛认为,这意味着超大型平台责任更大了,但同时也有好处。“以前你不知道自己能不能做,想做,又担心做了之后惩罚的代价非常高。现在规则出来了之后,它非常便于企业做合规,减少了不确定性。很多企业是希望规则越明确越好的。”

前9条规定中,令焦海涛耳目一新的是平台不得自我优待,以及应该互联互通的条例。10月初,记者在一次关于互联互通的论坛上,还听到他对当前法案不足的担忧,这一次,互操作已经写进《责任指南》,他不由感慨“变化真是太快了”,“这个规定之前国外有,中国一直没有,是国内反垄断法规范中存在的不足,现在已经与世界范围内接轨了”。

《责任指南》中,第三条“开放生态”明确提到,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推动其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平台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具有互操作性。

《责任指南》第二条也提到,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和非歧视原则,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时,平台对待平台自身(或关联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不实施自我优待。

自我优待在电商平台上比较盛行,当一个平台既是电商平台控制者,又有自营电商业务时,很容易把自家商品优先展示给消费者,从而实现自我优待。这显然和第三方商家之间形成了不公平竞争。之前,国外亚马逊就曾因自我优待,被美国和欧盟政府调查过。现在,禁止超级平台自我优待也写进了国内的《责任指南》中,有利于创造更公平的营商环境。

除了超大型平台外,中小平台也应承担平台责任。《责任指南》在第10条至第34条,对其他互联网平台也规定了各项义务,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其中,对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用户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当下热门话题做了规定,《责任指南》还提到,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违法删除、篡改用户评价内容,不得不当干预用户评价的正常呈现方式。

焦海涛告诉记者,对于中小型平台的要求,其实早已在《电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过规定,对于中小平台,新的指南并没有增加更多责任,而是更加清晰。

(来源:经济观察报 任晓宁)

(责任编辑:于雅男)
关键词:互联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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