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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即将出台,人脸、指纹、定位等均为敏感个人信息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即将出台,人脸、指纹、定位等均为敏感个人信息
2021-11-15 16:10:24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处理金融账户等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

个人信息保护法已于11月1日起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列为敏感个人信息。征求意见稿明确,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

数据处理者利用生物特征进行个人身份认证的,应当对必要性、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不得将人脸、步态、指纹、虹膜、声纹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的个人身份认证方式,以强制个人同意收集其个人生物特征信息。

日活用户超过一亿的大型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平台规则、隐私政策制定或者对用户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修订的,应当经国家网信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机构评估,并报省级及以上网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同意。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曾公开表示,“数据”一词没有出现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没有关系。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其他形式记录的,而电子形式的信息,或者说以电子形式作为载体的个人信息,是要受到数据安全法的调整和规范的。

他呼吁,在关于数据、网络和个人信息方面的行为立法以及相对的基本框架搭建完成后,我们应当把立法的重点转到一个权利的立法上来。加快电信法的制定工作。

数据跨境应通过评估认证

在数据跨境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明确数据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是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二是数据处理者和数据接收方均通过国家网信部门认定的专业机构进行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三是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关于标准合同的规定与境外数据接收方订立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四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数据处理者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向境外提供当事人个人信息的,或者为了保护个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而必须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属于以下情形的,数据处理者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包括:出境数据中包含重要数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一百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情节严重违法行为或收5000万或上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单

在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共分13条对不同行为的处罚予以规定。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一致,征求意见稿明确,数据处理者不履行条例个人信息保护章节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征求意见稿也提出,数据处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证券时报)

(责任编辑:于雅男)
关键词: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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