踏入郑州中院的庭审现场,郑州大案的审理紧张而有序地进行着。
辩方律师坚定地认为,企业及其关联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完全可以在民事法律框架内得到妥善处理,无需动用刑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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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际案例来看,在2022年9月18日前,该企业仅涉及两起作为服务合同纠纷被告的案件。
在这两起案件中,无论是在成都市中院审理的案件,还是在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均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解决。
这充分表明,该企业在面对客户纠纷时,有能力且愿意通过民事途径来承担相应责任,其客户也认可并选择了这种解决方式。
该企业在处理客户纠纷时,积极配合协商,尊重客户权益,通过民事渠道解决问题,而且,在众多客户中,仅有极少数人选择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这与公诉方所指控的大规模诈骗行为形成了鲜明对比。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该企业一直致力于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积极应对客户的各种诉求。
企业与客户签订的诊疗服务确认单中包含了明确的服务协议,其中详细规定了退款条件等内容。
表明企业在合同签订之初,就为客户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障和纠纷解决途径,体现了其解决问题的诚意和决心。
从数据上看,该项目中客户支付的预付款大部分仍在公司账户,未被肆意挥霍,且金额能够覆盖未履行的合同义务。
这表明企业有足够的资金实力来保障客户的权益,并非如公诉方所描述的那样,以非法占有客户财物为目的。
不仅如此,在公诉方提供的所谓被害人名单中,存在大量客户并不认为自己是被害人的情况。
辩护律师提交的证据显示,有2784名客户亲笔书写表示对企业的服务很满意,不认为自己被诈骗。
这些客户的态度充分说明,企业的服务得到了大多数客户的认可,他们与企业之间的纠纷更多属于民事范畴内的正常消费争议,而非刑事诈骗案件中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从庭审中呈现的大量事实和证据来看,公诉方未能充分考虑企业在解决纠纷方面的积极努力和实际效果,忽视了民事手段在处理此类纠纷中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在司法实践中,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当民事手段足以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轻易动用刑事手段。
刑事处罚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方式,应谨慎适用,只有在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超出了民事、行政手段的调整范围时,才应考虑追究刑事责任。
这场庭审,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在处理企业与客户纠纷时,应充分尊重事实,合理选择解决方式。
司法机关应在保障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准确判断纠纷的性质,避免过度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为企业营造一个稳定、公平的发展环境。
(来源:六月飞雪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