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庄严肃穆的郑州中院庭审现场,辩护律师的质证发言如同一把犀利的剑,直指公诉方证据的要害,为维护司法公正发出了强有力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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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旗帜鲜明地对公诉方出示的行政处罚等证据提出质疑。
他认为:公诉方在证据关联性的认定上存在严重偏差!即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行政违法之处,但这并不必然等同于构成刑事犯罪。公诉方将行政问题,简单粗暴地作为集团诈骗行为的组成部分,缺乏坚实的法律依据。
在商事犯罪领域,行政法违法前提是不容忽视的关键因素,而公诉方未能明确指出,本案中企业违反了哪条具体行政法,且该违法行为足以严重到入罪至刑事诈骗的程度,这使得其指控根基不稳。
对于公诉方的言词证据,辩护律师更是毫不留情地进行批判。
他指出:公诉方在询问证人等获取言词证据的过程中,方式方法严重错误!询问过程模板化现象极其严重,问题缺乏针对性与客观性,导致证人回答难以反映真实情况。
从被害人陈述来看,集中出现于特定时期,且部分回答高度一致,甚至存在大量复合性问题,这严重影响了证据的真实性。例如,在关于是否参观该公司、是否遇到异常情况、是否配合公安机关工作等关键问题的询问上,公诉方的提问方式诱导性极强,使得被害人的回答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辩护律师强调: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判定案件的基石。
公诉方目前所举证据在这三个方面均存在诸多漏洞,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支撑其对被告人诈骗罪名的指控。
他呼吁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查证据,确保每一项证据都经得起法律的推敲,坚决杜绝仅凭片面、瑕疵证据,就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情况发生。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他的发言让人们深刻认识到,在复杂的司法案件中,严谨审查证据是确保公正审判的关键环节,任何对证据的忽视或不当处理,都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损害当事人利益,破坏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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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六月飞雪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