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庄严肃穆的郑州中院庭审现场,我静静地坐在旁听席上,全神贯注地聆听着辩护律师的质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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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毫不犹豫地对公诉方出示的行政处罚等证据发起了猛烈质疑。
他一针见血地指出:公诉方在证据关联性的认定上出现了严重偏差!
在他看来,即便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行政违法之处,但这绝不意味着这些行政违法问题就等同于构成刑事犯罪。公诉方这种简单粗暴地,将行政问题直接作为集团诈骗行为组成部分的做法,缺乏坚实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
他进一步解释道:在商事犯罪领域,行政法违法前提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关键因素。然而,公诉方却未能明确指出本案中企业究竟违反了哪条具体的行政法,以及该违法行为严重到何种程度,足以入罪至刑事诈骗的范畴!
对于公诉方获取言词证据的方式,辩护律师更是毫不留情地进行了严厉批判!
他指出:公诉方在询问证人等获取言词证据的关键过程中,方式方法存在严重错误。其询问过程呈现出极其严重的模板化现象,所提出的问题缺乏应有的针对性与客观性。
这种机械的询问方式,导致证人的回答难以真实反映实际情况,如同隔着一层迷雾看真相,让人无法捉摸。
辩护律师着重强调: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犹如大厦的基石,缺一不可。任何一项证据若在这三个方面存在问题,都可能导致整个案件的判定出现偏差。而此刻,公诉方目前所举的证据,在这三个关键方面均存在诸多漏洞,根本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有力地支撑其对被告人诈骗罪名的指控。
作为一名旁听者,坚决地认为一定要杜绝仅凭片面、瑕疵证据就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尊严与权威。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在公正的司法环境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阳光,让法律成为人们信赖和依靠的坚实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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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六月飞雪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