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郑州中院那庄严肃穆的庭审现场,我怀揣着对公正的期待,认真对待庭审中的每一个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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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开门见山地指出:公诉方证据存在的显著问题!那就是重复性、随意指控性和整体无关联性。
他的语气坚定而严肃,仿佛在揭开公诉方证据背后隐藏的真相。
公诉方在出示证据时,似乎陷入了一种误区,只是一味地堆砌材料,大量重复且缺乏关键指向的证据充斥着庭审过程。这些证据就像一盘散沙,不仅未能有效地推进案件审理,反而使庭审节奏变得拖沓,效率低下。
这种举证方式,不仅违背了诉讼证据应有的严谨性和针对性,更在无形中增加了法庭甄别证据的难度,如同在迷宫中寻找出口,让人感到迷茫和困惑。
更为关键的是,这种片面的举证方式极大地损害了被告人的权益,违反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审判中,被告人有权得到公正的对待,而公诉方这种不严谨的举证,无疑是对被告人权益的忽视。
诈骗罪的认定并非轻而易举,需要严谨的证据链来支撑,必须满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作出财产处分等一系列关键要素。
然而,公诉方所列举的诸多证据,大多只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一般性瑕疵,如客户投诉、退款纠纷等。这些问题在商业经营活动中较为常见,很多时候是由于双方沟通不畅、对合同条款理解不同等原因造成的,本身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诈骗行为。将这些普通的经营问题强行与诈骗划等号,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和运用。
我深刻认识到,在刑事诉讼中,严谨的证据审查和公正的司法程序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基石。
公诉方作为指控方,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应当承担起更高的举证责任,提供充分、合法、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其指控。
每一个证据都应该经过严格的审查和筛选,确保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此次庭审中律师的发言,不仅是对公诉方证据的有力质疑,更是对公正司法的坚定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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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六月飞雪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