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对商家提供的服务不满意而产生纠纷十分常见,但是若单单因为消费者的不满就将商家行为定义为诈骗,实在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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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养生类项目,其成效往往需要一个过程,不易立即显现。若顾客在参与项目后未能即刻感受到预期效果,便将其归咎于“诈骗”,这种做法显然缺乏客观依据;同时被害人将“自己听到工作人员对健康报告的解读后产生了负面情绪”归因于商家对其健康报告的“恶意解读”,这种做法是否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与片面性?
本案的辩护律师认为公诉人将“恶意解读”作为重要的指控依据,但是对同一份健康检测报告究竟何种解读在客观上属于“恶意解读”,始终没有说清。关于被害人所陈述的其个人经历中遭遇的推销项目及解读报告,不能证明解读本身的水平和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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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三甲医院不同的医生也有不同的治疗风格,对同一位病人可能会下大不相同的医嘱和治疗方案。同样的病情,早早开始治疗可能会尽快好转,但也可能因为用药损伤脏器;拖延治疗可能会调动免疫系统,但也存在贻误时机的风险。保守和激进的治疗方案之间,哪一种是错误的、恶意的,这在医务工作者内部都是说不清的事情。解读体检报告也是如此。
法庭审判应讲究公平公正,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相关行为的解读也应按照一定的标准,不应偏信某一方的陈述。
(来源:六月飞雪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