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瞩目的瑞德青春一案在河南郑州中院开庭审理,庭审中辩护律师认为任某某作为该案的被害人之一,同时又是郑州中院的退休法官、本案主审人员的原同事,相关审理人员理应回避而不回避,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此消息一出,立刻引发了公众对瑞德青春一案中司法公正的质疑,有舆论认为该案的部分涉案人员既是案件的受害人同时又是郑州中院的退休法官,存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司法不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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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员关系层面来看,郑州中院退休法官任某某作为本案被害人之一,与郑州中院在职的工作人员存在任职时间重叠的同事关系,甚至彼此认识。尽管退休法官已离开岗位,但法院对退休法官的管理体系以及他们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容忽视。既然离任法官及其子女都不能在原任职法院代理案件,那么作为被害人的退休法官与审理案件的法官之间的同事关系,更应成为回避的重要依据。这种“同事审同事”的局面,无疑让案件审理陷入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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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判公正性角度出发,只要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一丝可能性,法官就应当回避。郑州中院以任某某只是被害人之一且早已退休为由,坚称不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这种说法难以令人信服。法官与当事人的同事关系,从形式上就已不符合公正审判的要求。而且,当被告人、辩护人强烈要求被害人任某某出庭,却被郑州中院拒绝时,这无疑加深了人们对案件审理公正性的怀疑。
再看郑州中院的“调查”,其宣称不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这一调查结果显然难以服众。同事关系本身就是明显的影响因素,而郑州中院自行调查自己,谁来查、是否真查、是否查出真相都存疑。若调查主体不中立,调查结果必然缺乏公信力,甚至可能导致已进行的开庭审理无效。
在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司法公正无疑是最为重要的基石之一,而公正的案件审理则是其核心体现。法官不回避,不仅可能会损害被害人任某某以及一众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可能损害郑州中院的声誉,从而损害国家的法治形象,进而阻碍法治中国的进程。
(来源:六月飞雪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