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演讲二
持守法治思维恒,助力市场监管稳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一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内在关系,阐明了法治对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在国浩石家庄合伙人冯程的主持下,国浩石家庄合伙人王甜、梁蕾、齐燕,国浩上海合伙人黄江东分别从法人主体及政府不同角度围绕“市场监管中的法治思维”专题发表了精彩演讲。
王甜律师简要解析了新公司法“第九章公司债券”修订对于公司债券发行和管理的影响,同时对新公司法其他章节条款对公司债券发行与管理的影响进行了讨论。特别是结合最近债券被处罚案例及证券主管部门“零容忍”“强监管”的监管态势,对新公司法191条“董事、高管执行职务致损的直接赔偿责任”的条款进行了分析,强调了债券违约情形下董事、高管向第三人承担直接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并建议董事、高管务必要重视债券发行和管理的工作,审慎履职。她强调,律所作为证券服务机构的合作伙伴,在勤勉尽责审慎职业的同时,也要协助发行人不断提高内控水平,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共同推进公司债券顺利发行与合规管理。
梁蕾律师从行政法角度,解析了房屋征收补偿不仅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利益相关,同时还与房屋抵押权人利益相关。征收部门应当审慎地履行核查、通知等义务,充分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从政府角度来看,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政府应当充分保障抵押权人的参与权:第一,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是否办理抵押登记进行调查核实;第二,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第三,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征收补偿金范围。虽然法律尚未明确规定,但征收部门在掌握房屋抵押情况乃至明知的前提下,都应审慎地尽到核查、通知、督促等义务;对于抵押权人而言,也应做到及时关注、及时联系、积极参与,以免自身抵押权利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