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表示,被告贾某客观上存在隐瞒涉案车辆真实情况的行为,鉴于二手车车辆行驶里程数为买车人决定是否购买车辆的重要因素之一,贾某隐瞒公里数的行为足以对原告姚女士是否购买车辆造成误导,因此应当认定贾某的行为构成欺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法官认为,在本案中,贾某的欺诈行为损害了姚女士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基于二手车交易的特殊性,买方也应尽到审慎义务。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何双全:你买一辆20多万的二手车,价格也不低,你应该作为一个购买人,包括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应该去就是说查询一下或者要求出卖方出示你的保养记录,就可以看到公里数了。你假设要求他出示,他就不敢卖你这辆车了。
法官认为,姚女士在买二手车签合同支付价款前,应就足以影响购买意向的车辆信息主动向销售者询问核实,并对车辆进行全面查询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