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泰银保监罚决字〔2023〕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泰安银保监分局对中国人寿(601628)泰安分公司“财务资料、业务资料不真实”、“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不到位”、“员工行为排查不到位导致长期未发现案件风险”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综上,给予中国人寿泰安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41万元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提到:当事人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泰安分公司”),地址在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151号,主要负责人为赵赛。
泰安银保监分局对中国人寿泰安分公司“财务资料、业务资料不真实”、“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不到位”、“员工行为排查不到位导致长期未发现案件风险”一案进行了详细说明。
财务资料、业务资料不真实
一是财务资料不真实。2021年3月,该公司新泰市支公司报销费用科目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不符,金额共计38331元。
二是业务资料记载不真实。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该公司新泰市支公司刘某某为领取佣金,将自己业务挂至该公司新泰市支公司代理人刘某、白某某名下,分别通过刘某、白某某领取佣金,造成部分业务资料记载的相关信息不真实,涉及保单12笔。
对保险代理人培训不到位
调取该公司课件发现,部分课件培训业务话术不规范,存在混淆保险产品与银行产品、以保险合同未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以限时限量购买为由进行宣传销售等违法行为,对保险代理人培训不到位。
员工行为排查不到位导致长期未发现案件风险
2019年10月至2021年6月期间,时任该公司东平县支公司经理助理聂某,自行制作虚假保险凭证,向其亲戚、朋友、老客户等群体进行诈骗,且诈骗资金体外循环并未进入公司账户。该公司存在员工异常行为管控不到位、重点岗位风险识别不到位、关键岗位检查不到位等问题,导致长期未发现案件风险。
上述事实,有中国银保监会泰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调查通知书、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泰安银保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中国人寿泰安分公司财务资料、业务资料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责令中国人寿泰安分公司改正,给予中国人寿泰安分公司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2.中国人寿泰安分公司对保险代理人培训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第九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责令中国人寿泰安分公司改正,给予中国人寿泰安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3.中国人寿泰安分公司员工行为排查不到位导致长期未发现案件风险违反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责令中国人寿泰安分公司改正,给予中国人寿泰安分公司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给予中国人寿泰安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41万元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来源:齐鲁晚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