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披露的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金罚决字〔2023〕3号-5号)显示,经查,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农银人寿济宁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外利益。2021年3月至9月,农银人寿济宁中支共4名银保客户经理在销售保险时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冰箱、黄金等财物,合计价值17295.4元。李婷时任农银人寿济宁中支副总经理,对农银人寿济宁中支前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二、编制虚假业务资料。经查阅农银人寿济宁中支培训档案发现,该机构2019年11月举办的“中国农业银行济宁分行财富顾问保险知识培训班”及2020年10月举办的“中国农业银行济宁分行骨干人员保险营销技能培训活动”档案资料不真实,实际活动内容为开展客户答谢、财富沙龙等,该机构存在虚构会议培训事项、编制虚假培训档案的行为。周琰时任农银人寿济宁中支副总经理,对该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农银人寿济宁中支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济宁监管分局决定给予农银人寿济宁中支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农银人寿济宁中支编制虚假业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济宁监管分局决定给予农银人寿济宁中支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济宁监管分局决定给予农银人寿济宁中支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济宁监管分局决定分别给予李婷、周琰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