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山东福牌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牌制药”)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柴黄口服液,被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款140万元。处罚决定日期为2024年9月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鲁药监处罚【2024】Y103号)显示,福牌制药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柴黄口服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没收柴黄口服液(批号:221203)4566盒;没收违法所得40508.85元;罚款1400000.00元。罚没款合计1440508.85元。
记者在国家药监局官网查询发现,目前国产药品柴黄口服液仅有福牌制药持有批准文号,批准日期为2020年3月20日。同时,药品生产企业基本信息标明,发证日期为2020年9月17日,有效期至202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