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官方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公告(鲁药监处罚[2025]Y1号),对青岛金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严厉处罚,罚没款合计137.44万元。
经调查,青岛金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环磷腺苷注射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山东省药监局对涉事企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环磷腺苷注射液(批号:240515)64256支
2.没收违法所得176226.69元
3.处以罚款1198155.72元
罚没款总计1374382.41元。
处罚决定书已于2025年3月24日正式生效。
工商信息显示,青岛金峰制药成立于1995年,是一家以从事医药制造业为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李爱道,经营范围涉及生产小容量注射剂(含抗肿瘤药)、大容量注射剂、片剂及硬胶囊剂等。
(来源:海右观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