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市场监管所涉嫌“以调代执”
对于程女士的维权行为是否合理,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继新表示,程女士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主张退还款项并赔偿一千元。从购物过程看,超市与程女士双方在提交订单成功后合同关系已经成立。程女士在收到货后对于标的物猪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且已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情况获得认可,但超市方并未对存在质量问题的猪手通过查验、化验等方式排除自身原因,亦并未采取合理手段证明货物符合质量要求。同时,超市客服在程女士初次向其主张存在质量问题时并未提出异议,而是确认可以退货并给予购物优惠券补偿,可视为对程女士主张问题的认可。
对于超市的处置方法和常青市场监督管理所的执法程序,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力认为,大润发超市以10元优惠券替代法定赔偿,实质上是以“私了”方式规避法律的刚性规定;市场监管所的执法过程则涉嫌“以调代执”。
张力表示,从程女士反映的整个事件过程分析,监管部门涉嫌“以调代执”,规避强制调查职责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于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腐败变质、霉变生虫等食品,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监管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法线索的,“应当依法启动核查”,经核查有初步证据证明违法的,“必须立案查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也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张力认为,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还确立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其立法本意是提高商家的违法成本,激励公众依法监督。就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而言,更应牢固遵循法律底线,重视每一个投诉举报,准确理解“调解”与“处罚”的疆界,厘清“核查标准”与“立案标准”,有效识别“违法线索”,主动核查并固定证据,对涉及食品安全隐患的案件摒弃“以调代执”做法,以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提升公众消费信心。
到记者发稿时止,程女士还没有收到进一步消息。
(来源:央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