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裁定书显示,该院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陈某在中国工商银行一家支行存款800万元,该行行长焦文为陈某办理存单并在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800万元存款转账给他人,陈某要求该行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诉称,2013年9月,焦文利用担任工商银行安阳三八支行行长的便利,以办理“贴息存款”的名义引诱陈某办理800万元存款单业务。2013年9月26日,陈某到该行开设账户并办理存款800万元业务。焦文在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陈某账户内800万元存款转账至徐某账户,后交给陈某事先伪造的800万元存单,焦文在假存单上签字。
企查查显示,中国工商银行安阳三八支行成立于2006年,地址位于安阳市文峰区拱辰广场22号,负责人为刘晓莹。2013年1月16日,该行负责人由王栋变更为焦文。2015年1月15日,该行负责人由焦文变更为牛怀国。焦文担任该行行长的时间约2年。
“焦文作为工商银行三八支行的行长、负责人,吸收存款揽储、办理存款业务属于其职责范围的事项。焦文以行长的身份引诱我存款,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以工商银行三八支行的名义为我办理存款业务,属于职务行为。我有理由相信800万元存款已经存入工商银行。”陈某表示,刑事判决查明焦文担任行长期间,工商银行三八支行发生5起类似案件,足以证实该行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和义务,也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工行存在违约和严重过错。
对此,工商银行安阳三八支行辩称,陈某主观上具有违规追求高息的故意,陈某转账至徐某账户后,徐某随即向陈某账户转入48万元,贴息年利率高达6%。结合存单中载明的3.25%的利率,陈某收取年利率9.25%的高息,不符合银行办理存单业务的利率标准。该行“对焦文个人犯罪行为,无能力也无义务进行监管”,该行按照陈某的指令办理转账业务不存在过错。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焦文等犯罪行为虽然发生在工商银行安阳三八支行经营场所内,焦文亦为该行行长,但生效刑事判决确认焦文提供的伪造存单上加盖的并非该行的真实单位印章,而是伪造的单位印章,不是履行职务行为。陈某明知焦文等人承诺的“贴息存款”系违规行为,但陈某仍在焦文等人“贴息存款”的诱惑下,没有认真审核其办理业务的流程和手续,而是将其800万元钱款存入其个人在工商银行安阳三八支行的账户后,在转入他人账户的转款凭证上签字确认,并且当天陈某即收到48万元高息。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工商银行安阳三八支行原行长焦文伙同他人私刻单位印章、伪造存单骗取陈某钱款归个人使用,已经生效刑事判决确认,属焦文个人犯罪行为。焦文等犯罪行为虽然发生在工商银行安阳三八支行经营场所内,但系个人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行在印章及人员管理上等存在明显过错,陈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该院据此裁定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
(来源:齐鲁观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