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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涉刑取保候审期间竟仍履职,又致8名同集团员工被骗,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被指存管理漏洞遭起诉

员工涉刑取保候审期间竟仍履职,又致8名同集团员工被骗,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被指存管理漏洞遭起诉
2025-11-21 14:39:45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认为人保管理存在漏洞,被害者进行集体维权

“人保健康在得知闻某因诈骗、伪造公章被取保候审后,没有按照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对他及时处置开除,甚至连足够的公示都没有,导致我们基于既往信任依旧从他那里购买保险,人保健康应该负起责任来。”多名蓟州区支公司被害员工告诉相关记者,他们一直到闻某被刑拘前,都不知道他曾被取保候审过,“不管是人保财险公司还是人保健康公司都没有通知过我们。”

相关记者了解到,直到2023年6月30日,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才跟闻某解除劳动合同。不过,2023年7月11日闻某被抓前一天,在人保财险天津蓟州区支公司的企业微信群内仍能查询到闻某职务。

在闻某被判刑后,人保财险天津蓟州区支公司的6名员工进行集体维权,他们中的贺女士,率先向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相关记者了解到,案件于2025年9月一审宣判。

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在庭审中解释称,原告与闻某的行为并非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关系根本不成立不存在。此外,闻某于原告被诈骗时已进行刑事立案,处于取保候审期间,且被告所售保险产品均加盖合同专用章而非公章,原告也是保险业从业人员,应知晓正常的投保流程,原告对其遭受的损失具有重大过错。此外,根据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天津监管局的举报调查意见书,2022年10月26日,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决定当日通知闻某停职并配合调查;11月5日,该公司在核心系统中对闻某工号进行了“离职登记”,用以管控其停职期间的业务管理。

人保财险蓟州区支公司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认为,闻某虚构的保险产品并非被告以及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在售保险产品,闻某作为被告的业务员在职期间,私下伪造保险产品、公章以吸收款项超出其职权范围,保险凭证存在投保单位名称、公章不相符问题,不具有表见代理的权利外观;其次,原告作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悉投保流程和保单内容。原告多次将保费交付至闻某,而又多次从闻某处收取所谓收益,资金往来未经被告参与,对其保费被骗取存在重大过失,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足以认定闻某构成表见代理;最后,原告的保费损失已有刑事判决确定了退赔主体为闻某,不应由被告重复赔偿。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贺女士的起诉。

贺女士不服一审判决,近日已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开庭。

人保健康曾被警示风险排查提示不规范

梳理案件不难发现,本案的争议点主要聚焦在“表见代理”上,也就是说闻某的行为和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究竟有无关系。在庭审中,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声称自己已进行报案并进行风险排查,还对受害人通过电话进行过风险提示。不过,多名蓟州区支公司的受害者均表示:“没有的事情,我们没接到过什么电话,他们在庭上也根本拿不出证据来。”

相关记者发现,2024年1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天津监管局就刘某征等人的举报进行了回应。该局向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核实,2022年10月28日至11月2日,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组织人员开展针对闻某既往业务电话回访排查工作,回访了闻某入司以来全部保单402件,涉及客户206人,有2人拨打未成功,有6人当时非闻某在该公司客户。经调取查询公司电话呼出记录显示,公司拨打了闻某有关客户电话,但该公司呼出电话录音仅能保存3个月,目前已无法调取,无法获取回访录音具体内容,无法回溯公司对闻某既往业务排查和风险提示情况。

关键词: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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