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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大同中支6369万非法集资案,暴露其内控形同虚设,金融安全受拷问

人保寿险大同中支6369万非法集资案,暴露其内控形同虚设,金融安全受拷问
2026-01-29 14:56:22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印章系伪造

经法院认定,2019年~2020年,投保人陈某将保险费交付人保寿险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徐某,徐某收款后向其出具了个人保险凭证。陈某持有的两份保险凭证记载,险种名称均为“惠民理财两全保险”,记入个人账户金额分别为33.2万元和28万元,年金领取起始日分别为2020年9月25日和2021年1月4日,年收益率为3.75%。这两份凭证在公司签章处均加盖了人保寿险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业务受理章。

本案另一名投保人石某的情况与陈某类似。石某持有的两份保险凭证显示,险种名称均为“鑫利年金保险”(B款),合同生效日期分别为2018年8月23日和2018年8月24日,记入个人账户金额分别为22万元和25万元,特别约定两年收益率为8.2%。这两份凭证均加盖人保寿险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业务受理章。

上述两名投保人将人保寿险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诉至法庭,分别要求该公司兑付“惠民理财两全保险”的理财本金61.2万元和利息、“鑫利年金保险”的理财本金47万元和利息。

对此,人保寿险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辩称,涉案保险合同属于荀某等人自制虚假保单,上述保险凭证的“印章系荀某、徐某等人伪造,本公司从未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使用过该印章”。

“荀某等人伪造业务受理印章、自制虚假保单的行为,骗取的财物归个人并构成犯罪,本公司不应对上述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责任。”人保寿险大同市中心支公司称,“即使投保人确有资金损失,应由荀某、徐某等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退赔。”

据法院裁定书披露,“在涉案理财产品已全部停售的情况下,人保寿险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荀某要求该公司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继续销售上述产品,违法出具保险凭证,并采取现金收取保费不入账的方式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巨额资金,已构成非法集资犯罪行为。”

内控风险长期未处置

“本公司在反非法集资的排查中,要求所有员工包括荀某均填写了《“扫雷行动”个人事项申报表》、《反非法集资承诺书》等材料,且在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海报。本公司通过采取严格收费管理、反非法集资宣传等措施,积极防范风险,已尽到管理和监督义务。”人保寿险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表示,“荀某、徐某等人以高息为诱饵,售卖已经明确停售的保险产品,伪造印章出具假保单,并私自收取投保人的财物,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荀某等人的刑事案件属于个人犯罪行为,本公司对其犯罪行为无法控制或预判。”

据了解,尽管人保寿险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声称该公司“已采取反非法集资宣传等措施,尽到管理和监督义务”,但该公司却被监管机关查获内控管理不到位、问题排查整改不力、内控风险长期未得到处置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该公司被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36万元。

2023年3月,原大同银保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人保寿险大同市中心支公司2019年11月制定《2019年收官之战竞赛方案》,以对销售人员奖励洗衣机的名义报销费用27.43万元,但该公司实际发放的奖品却为第五套人民币纪念册,构成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行为。

经监管机关调查,2016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麻某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就职人保寿险某支公司,但麻某实际不在岗,由未履行入职手续的耿某顶替麻某实际履职。耿某以麻某的名义报销财务凭证163笔,金额合计9.9万元。2019年2月起,人保寿险大同市中心支公司离职员工李某由未履行入职手续的郭某顶替履职,郭某以李某的名义报销财务凭证5笔,金额合计39.75万元。

此外,原大同银保监局指出,“针对印章、单证使用管理不规范,高管人员长期未交流、亲属任职回避未落实,内部审计不到位,问题排查整改不力等问题,人保寿险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致使内控风险长期未得到处置”。

2025年6月,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决书披露,“人保寿险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在该公司总经理荀某违法要求该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继续销售停售产品后未及时上报监管机构及上级公司,并在制作的《个人保险凭证》显著位置载有人保寿险的公司名称、公司标识并加盖业务受理章,足以使投保人相信该凭证由人保寿险出具。该公司对涉案保险凭证的无效具有不可推卸的过错。”

作者/张嘉怡 于文 来源:城市金融报财观新闻)

(责任编辑:王浩然)
关键词:人保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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