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提示说明义务未履行:涉案保险为网络投保,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投保回溯视频;虽主张投保人刘某为公司员工并接受培训,但培训记录均在2021年之后,无法证明投保时已就相关条款进行说明。

3、条款不产生效力:因保险公司未充分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该比例赔付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按6万元保额全额赔付伤残保险金及住院津贴的认定正确。
最终判决:驳回平安人寿烟台支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04元由保险公司负担、鉴定费作为诉讼费用,亦由保险公司承担。

记者在企查查查询可以看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涉及司法案件146件,其中作为被告的有134件,占比9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