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向环卫工人王某某的三位法定继承人支付3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团体意外险的诉讼时效究竟应从事故发生日还是受益人知晓保单存在日起算。

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平安某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其中上诉人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其中提到:上诉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鲁1691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记者梳理案情可以看到,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表述事情发生经过如下:2020年2月,滨州创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为包括王某某在内的256名员工,在平安养老山东分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额30万元,保险期限为2020年2月15日至2021年2月14日,受益人为法定。

经查询,滨州创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持股比例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