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保险为用人单位投保的团体意外险,具有一定隐蔽性,被保险人亲属客观上难以知晓保单存在。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是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而非惩罚因客观原因无法行使权利的当事人。在家属无怠于行使权利的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应从其知晓保险合同存在及索赔权利之日起算。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30万元保险金。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对“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的解释属于越权扩大化解释。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对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不应机械限定于事故发生当日,应结合保险合同性质、投保人告知义务履行情况等综合判断。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创洁公司已向家属告知保单事宜,家属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其2024年才知晓保单存在,故诉讼时效应从此时起算。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赔付义务,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1687元均由保险公司负担。

记者在企查查检索可以看到,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涉及裁判文书436项,其中作为原告的134项,作为被告的29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