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济南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对主动减排单位支持激励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支持激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持续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通知》明确,支持对象为重污染天气环保绩效A级、超低排放、提标改造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统称主动减排单位),首批支持对象为重污染天气环保绩效A级企业和已完成提标改造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站)。
支持措施分为环境保护、政府采购和公共财政三个方面,共8项措施。主动减排单位可以优先保障总量指标,优先推荐绩效升级,环保绩效A级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不受限产或停产限制;在政府采购中可适当提高政府采购评审优惠幅度,优先发出投标邀请;在争取专项环保资金、争取信贷支持等财政支持方面予以优先地位。
(来源:新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