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安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印发《泰安市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山东省首个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贯彻落实规定。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督察方式和手段,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各地各部门认真总结法治政府建设成效、亮点和工作经验,发现问题短板、深入剖析原因,主动接受社会评议监督,促进法治政府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质效,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对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主体、内容、程序、公开、运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和规范性阐述,提出更高更严要求,确保报告制度落地落实落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
《规定》明确市县乡三级党委、政府和市县两级政府部门为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主体。市县两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作为“督察单位”,将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工作作为法治督察必查事项,列入年度跟踪督办重点内容。对不按规定要求报送和公开年度报告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由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说明。
《规定》明确要求年度报告在对本地区、本部门上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全面梳理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组织起草,内容要有事实、有数据、有分析,全面、客观、真实、准确,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规定》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向上一级党委、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同时抄送上一级督察单位。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向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应当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同时抄送本级督察单位。
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督察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规定》要求本地本部门要全面掌握本地本行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情况,对创新做法和先进经验要认真总结、广泛宣传、复制推广。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公开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向有关单位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并列入本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重点;对个别突出问题,限期整改,跟踪问效。
据介绍,泰安市将认真抓好《规定》贯彻落实,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全面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质量,不断推进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发展。
(来源:泰安日报社·最泰安全媒体 董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