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津县某电动车配件门市部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月8日,宁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津县某电动车配件门市部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一台,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人民币3200元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8日,宁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津县某电动车配件门市部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3年9月28日收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9月28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宁津县诚信电动车配件门市部并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仓库内发现2023年8月28日在该店抽查电动自行车的备用样品一台。经调查得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赛克电动自行车是2023年8月15日购进的,共计进货2台,进货价格为800元/台。该批次赛克电动自行车销售给抽检机构1台,销售价格为1600元/台,另一台作为备检样品封存,未对外销售。本案货值金额3200元,违法所得800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宁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秦嘛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