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宁津县张大庄镇某水果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电子台秤1台(型号:TM-15H型,出厂编号27081008)无有效期内检定证书。经调查,该电子台秤是当事人2024年3月5日从东光县一个超市购买的,购买时没有购买票据,自2024年3月10日开始使用该电子台秤,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时长为18天。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宁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武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德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的食品案
2024年5月16日,武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德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肉类制品59.85公斤、罚款11.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02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18日、3月22日、3月28日武城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多份德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层层脆(酱卤肉制品)的检测报告,报告结论为山梨酸钾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及菌落总数不合格,判定结论均为所检批次产品不合格。收到报告后执法人员立即将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在对该案调查核实过程,当事人主动向社会发起召回公告,召回了部分涉案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武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宁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津县某服装店(段某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4年4月19日,宁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宁津县某服装店(段某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1万元、没收减肥胶囊1瓶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8日,执法人员接到宁津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经宁津县公安局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份至2023年1月中旬期间,借用其在宁津县城百货一条街经营宁津县某服装店的便利条件,利用微信宣传、网上拿货的形式销售无任何标识的减肥胶囊。经检验,其销售的减肥胶囊含有西布曲明成分。2024年1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得知,当事人共购进减肥胶囊240粒,购进价格为1900元,销售了70粒,违法所得1000元。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宁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德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专业修脚房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4年4月1日,德州市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德城区某专业修脚房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接举报,称某专业修脚店在宣传彩页上宣传的部分条款内容不合法,宣传内容中“活动具体详情以店面为准,解释权归店面所有”条款内容涉嫌违法。2024年2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得知,当事人在知道“经营者不能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前提下,在其宣传彩页将“活动具体详情以店面为准,解释权归店面所有”条款故意缩小了字体,存在主观故意行为。当事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德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