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为享有标志权和冠名权的认建认养人设立标志牌。
3.对认建认养人建设、栽植、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认建认养人:
1.有权对提供的资金、物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查询。
2.按规定折抵年度义务植树任务。
3.享有在绿地内设立标志权。
4.出资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以及认建认养绿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享有一定期限冠名权,冠名期限由协议约定。
标志牌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统一审定,绿地管护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标志牌简要标明认建认养人的名称和具体项目的名称、期限。
五、组织实施
1.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绿委办)负责制定认建认养制度。市、区县园林绿化部门(绿委办)负责组织发动和监督指导。
2.区县园林绿化部门拟定认建认养绿地清单,明确认建认养的形式、内容、标准,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公告实施。
3.绿化管护单位与认建认养人及其委托的专业绿化单位签订认建认养三方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认建认养人向其委托的专业绿化单位提供认建认养资金。
4.市、区县园林绿化部门每季度对认建认养绿地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累计两次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取消认建认养资格,同时取消标志权和冠名权。每年年底对认建认养绿地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认建认养管护好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5.市、区县园林绿化部门要加大对绿地认建认养活动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力度,树立典型,总结经验,扎实开展绿地认建认养活动。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官方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一是响应《济南市绿化条例》的要求。《济南市绿化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于2022年3月1日正式施行。《济南市绿化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联建联营、绿化冠名、捐资造林、股份合作等方式参与绿化,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鼓励。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认建、认养和自愿服务等形式参与绿化。”制定《济南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济南市绿化条例》。二是增强《济南市绿化条例》和《〈济南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操性,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济南市绿化条例》第五十条和《〈济南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条对开展树木、绿地的认建认养工作有相关规定,《指导意见》在此基础上对认建认养的程序、时限、各方责任与权利等进一步明确,更具可操作性。《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市园林绿化制度,鼓励市民参与园林绿化认建认养,促进我市园林绿化认建认养工作有效开展。
二、制定依据
(一)《济南市绿化条例》(2021年10月28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于2022年3月1日正式施行。)
(二)《〈济南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9月7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23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三、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工作,确保树木、绿地认建认养活动的公益性。增强公众绿化意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创新义务植树尽责形式,促进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活动持续健康发展。
四、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