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对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保护进行了规定。
一是明确维护管理责任。明确公共排水设施、专用排水设施,以及公园、下沉式广场、涵洞等的管理维护主体,所有权不明或难以确定管护单位的排水设施,由市或者所在地的区(市)排水主管部门按照分级事权划分负责维护管理。
二是强化灾害预防。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以及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发生排水管道堵塞、污水冒溢、排水设施损坏或者丢失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处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汛前与汛期工作,建立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
三是加强设施保护。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进行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共同编制排水设施保护方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接受维护管理单位的监督。禁止覆盖河道。禁止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
推动科学监管,保障排水工作有序开展
《条例》对排水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一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明确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措施。实行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二是加强信息化建设。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水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排水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排水设施运行情况实时监测和排水智能化运行调度,提升排水安全保障能力。
三是明确法律责任。对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沉砂池的,以及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增强制度刚性,保障法规的落地实施。
(来源:大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