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管网是城市的“地下血脉”,是维持城市正常运转的重要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居民生活质量、城市韧性和环境保护水平。
12月20日,青岛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这是该法规自2010年实施以来,首次进行全面修订,将为破解排水管理难题,推动城镇排水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聚焦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本次《条例》修订一方面与上位法进行衔接,将国家、省有关排水工作的最新要求进行细化落实,另一方面,对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排水管理新矛盾、新难题,在立法中予以回应,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法律予以固化,更好的发挥法律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条例》共八章五十七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排水管理、设施运行维护、设施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加强城乡统筹,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将法规名称由“城市”排水条例修改为“城镇”排水条例,扩大法规的适用范围,为加强排水工作城乡统筹奠定基础。《条例》对排水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排水设施的建设与验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是明确排水专项规划制定的流程、依据和主要内容,排水专项规划应当与城镇开发建设、海绵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二是科学建设排水设施。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水专项规划,制定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计划,统筹安排设施建设与改造。禁止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混接,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区域,应当制定改造计划,逐步进行分流设施改造,新建住宅阳台应当设置污水管道。建设项目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组织项目设计方案联审时,应当征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是对排水设施建设完成后的验收、移交流程进行规定,明确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图纸、竣工测绘、检测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报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强化源头管控,把握关键环节实现精准治理
从雨水、污水的排放管理到污水污泥的处理处置,《条例》对各环节进行了细化规范。
一是雨水、污水的排放管理。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河道、明沟、暗渠、湖泊、海洋以及其他自然水体,禁止将雨水排入污水管道。明确工程建设疏干排水、现制现售饮用水尾水排放的相关要求。
二是污水排放预处理。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等六种情形的污水,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从事餐饮、汽车修理等活动的,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隔油池、沉砂池。
三是污水污泥处理处置。明确水质管理要求,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其维护运营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负责,按照规定安装进出水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实施日常监控。完善污泥处置规定,维护运营单位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按照规定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不得接收和处理处置无转运联单的污泥。规范应急处理,对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检修、出水水质超标等情形,明确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责任,避免因处理不当影响居民生活,造成生态环境破坏。
坚持建管并重,健全排水设施养护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