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
山东内容 国际表达
齐鲁大地 :
当前位置:山东频道首页 > 资讯 > 地市要闻 >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9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9月1日起施行
2025-08-26 18:39:31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三)加强监测预报,规范预警发布与传播。《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人口密集区、农牧渔业主产区、产业聚集区、重要海岛和机场、港口(码头)、高速公路、航道、河道、水库等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区域,统一规划设置气象灾害监测设施。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科技赋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与气象业务融合,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开展农业气象灾害动态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和多场景农业气象服务。《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重大灾害性天气,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跨区域、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预报会商。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条例》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条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人口密集区域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等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在本行业、本系统、本辖区内广泛传播;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电信运营商还应当及时安排优先通道,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四)建立响应机制,落实应急处置措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以及预警原因、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情况。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会商研判,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适时作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规定上报。细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措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依法采取具体应急处置措施。细化特殊天气应对要求,《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台风、暴雨(雪)、道路结冰等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运行情况,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停课,并采取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用人单位应当为在岗职工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除直接保障社会公众生产生活运行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可以采取调整工作时间或者临时停工、停业等措施。因突发气象灾害严重危及运营安全的,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海上客运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和车站、港口(码头)、地下空间管理人员可以先行采取停止运行、疏散人员等紧急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报告。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或者承办者应当主动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获取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活动应急预案,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活动时间、活动方案或者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

为体现法规的强制性和严肃性,《条例》第三十九至四十一条对违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传播等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的发布,是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迈向了新的法治阶段。它不仅为我们应对各类气象灾害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也对提高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意识、构建全方位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有着深远意义。

接下来,市气象局将持续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确保各项规定落地生根,切实提升全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来源:齐鲁网·闪电新闻 臧一文


(责任编辑:周龙)
关键词:青岛

为您推荐

下载中华网山东APP

联系方式

中华网新媒体 山东频道
互动/投稿邮箱:
shandong@zhixun.china.com
山东频道商务合作热线:0531—8666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