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威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在保障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立法是法治的开端,公众参与既是民主立法的体现,也是科学立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的保障。在保障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方面,主要规定了下列内容:
新增加了鼓励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条款。公众在政府立法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对立法项目具有重要影响并被采纳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在立项阶段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报纸或者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并将征集到的立法项目建议,交付相关部门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编制后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在起草阶段规定,起草部门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通过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章草案,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律师协会的意见建议。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起草的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在审查阶段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立法草案送审稿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可以将规章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对征集到的公众意见应当进行研究论证,形成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向公众反馈。
公众对已制定出台的政府规章有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已经生效的政府规章同宪法和法律法规相抵触、违反其他上位法规定,或者与相关政策不一致,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可以依法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提出审查、修改、废止的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公众的建议,并反馈意见,如政府规章确需修改废止的,要按照立法程序纳入规章制定计划,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来源:威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