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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的会员卡不退、理发店跑路不告知,青岛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

中华网山东频道 2024-03-16 19:43:23

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突出违法行为,促进经营者落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守护消费市场公平正义,提升广大人民群众消费信心,3月15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查办的4起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一、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隐瞒所提供的商品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案。2024年2月,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隐瞒所提供的商品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200元,罚款3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消费者反映其所购车辆出现质量问题送修后,发现最早一条保养记录时间早于购车时间。经查,在消费者购买前,该车辆前组合大灯等进行过修复,当事人在售车时并未将上述维修情况告知消费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之规定,构成了隐瞒所提供的商品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某儿童娱乐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及利用通知、声明等侵害消费者权益案。2023年5月,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儿童娱乐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及利用通知、声明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3年4月,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的《会员服务协议》及在互联网上所作的活动购票链接中均存在“会员卡不退”“过期自动作废”“购票后不作退换”等描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三、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理发店停业未提前30日告知消费者侵害消费者权益案。2023年4月,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理发店在停业前未在经营场所显著公示并提前30日告知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3年2月,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理发店闭店、商家未提前通知消费者且拒绝退费的投诉。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已关闭,未张贴任何公示。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执法人员积极联系消费者统计预付卡余额情况,同时约谈当事人,要求其落实主体责任对未消费的预付卡费用进行合理处置。当事人停业前未提前30日告知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格式条款中减轻经营者责任案。2024年2月,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格式条款中减轻经营者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3年12月,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内容涉嫌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经查,当事人与购房者签订的格式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有关商品房价款逾期付款责任、商品房逾期交付责任等条款的规定,减轻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承担的违约金比例明显低于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比例。当事人没有通过上述违法合同条款获利,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责任编辑:周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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