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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将禁用“生鲜灯”?多省回应:不以“生鲜灯”为判断标准,执法还需看实际情况

12月1日起将禁用“生鲜灯”?多省回应:不以“生鲜灯”为判断标准,执法还需看实际情况
2023-11-22 16:06:41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2】多省回应:不以“生鲜灯”为判断标准,执法还需看实际情况

符合新规定的“生鲜灯”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如何界定是否合规?电商平台商家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可以作为判定依据?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81号令来看,其中并没有“生鲜灯”这一概念。“生鲜灯”只是通俗意义上的叫法,并不是一个标准的规范称呼,也不是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判断灯具是否合规,不应以是不是“生鲜灯”为依据,而应当根据它有没有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有没有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来判断。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一位工作人员同样表示,主要注意的是要还原食用农产品最原本的色泽,不能误导消费者。如果生鲜市场光照条件较差,比较黑暗,必须照明,使用正常的灯具是可以的。

此前流通的各种“生鲜灯”。图/网络

究竟如何界定灯具是否合规,是否会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产生改变,有没有统一的标准?

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对“生鲜灯”的色标特征、色温值、显色系数等要素并未做具体要求,在执法和检测过程中并没有严谨明确的统一标准,暂时以肉眼辨别为主。但可以明确的是,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是绝对禁止使用的。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如有发现疑似存在误导的“生鲜灯”,可以将相关信息发送到投诉平台或拨打12345,会有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关于电商平台上商家自称其产品为符合新规的“生鲜灯”,并且有检测报告。上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表示,此种检测报告也可能是照明设备上市销售时、需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必备的相关合格证,类似食品店必备的营业许可证和健康证。

他还称,灯具的用途很广泛,不能单论其是否合规,要结合其用途和特点来共同判断。譬如某种可以改变色泽的灯具用于室内装饰或植物观赏等地,可能是合规的,但如果用于照射食用农产品,明显改变其真实色泽,则不合规。所以不应以商家出示的单一检测报告为准,用途不同,评判体系和标准则不同,要以双重的标准来判定。

【3】目前处于自查自纠阶段,变相擦边使用“生鲜灯”也将被杜绝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称,近期安徽省各地下发了相关的市场排查通知,要求更换不合格的灯具,不过现在仍以提醒和宣传为主。待12月1日新规定正式施行后,会加大市场排查力度,若还有此情况,则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也表示,此前湖南省内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已针对新修订的办法和条令进行相关学习和培训。从执法的角度来看,目前主要是自查自纠阶段,现已对湖南省内生鲜市场、商超等相关场所的商家发放告知书,并要求他们对其使用的灯具进行排查,看是否符合新规。12月1日新规施行后,虽然执法会更严格,但也会兼顾人性化,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灯具,先要求商家进行整改。

此外,广东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也已在全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连锁生鲜企业等加大宣传,指导经营者选择显色指数、色温更接近自然光的灯具,及时落实新规要求。

记者注意到,11月17日,江苏省南京市发布了《关于强化全市使用农产品生鲜灯整治的工作指引》,其中明确了需要杜绝的生鲜灯变相擦边使用的几种情形:禁止直接使用红色、蓝色、绿色等明显改变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对生鲜食用农产品进行照射;禁止使用可变可控光源调节颜色应付监管,在销售时实际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行为;禁止通过使用内部或外部为红色的灯罩、造成实际反射光线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行为;禁止在正常灯具上加套红色塑料袋、在灯泡表面涂抹红色物质等,造成实际光照效果不合规的行为;禁止将红色、蓝色、绿色等违规光源和正常光源搭配使用。

(来源:九派新闻)

(责任编辑:徐智勇)
关键词:生鲜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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