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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行业迎来新规,强调加强个人和企业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征信行业迎来新规,强调加强个人和企业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2021-01-13 17:02:22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此外,《办法》的出台也是为了适应开放的需要。该负责人强调,“当前,我们正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扩大征信业对外开放也是题中之义。《办法》对境外开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信用信息的跨境流动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对此前规定的有效补充。”

“经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各方认为出台《办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通过出台《办法》,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对外提供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增加征信有效供给,实现征信业的高质量发展。”该负责人表示。

明确信用信息定义

依法依规开展征信业务

“本次《办法》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何为信用信息。”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此前,各方对借贷信息属于信用信息认识较为一致,但对于身份、支付交易、财产、社交等信息是否属于信用信息,认识并不统一。此外,随着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信息在界定、流转、交易等环节都突破了传统认知。实践中,信用信息早已突破借贷信息的范围。

本《办法》则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把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都视为信用信息。凡是对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都是征信业务,都要纳入征信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即便是持牌的征信机构,也不可以随意获取、调用相关信息。记者了解到,部分信息属于限制采集信息,在充分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使用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充分授权情况下,才可以采集,如财产信息;而包括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等个人隐私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信息,属于严格禁止采集范畴,征信机构不得采集。

“明确何为信用信息,有助于防止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不当加工和非法使用,有利于提高征信业务活动的透明度,这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一位专家告诉记者。

遵循“最少、必要”原则

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办法》,“利用个人信用信息对个人作出的画像、评价等业务”都属于征信业务,这意味着一些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从事的个人信息服务也将被纳入征信监管范畴。

业内专家告诉记者,“当前市场上出现了一些打着征信旗号的大数据风控公司和数据服务商,不乏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身影。这些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在未经充分授权的前提下,过度采集企业和个人数据,并广泛应用于各种商业目的,以获得超额垄断利润。”

这些机构游走于法律边界,事实上却没有受到相应的监管。对此,前述央行部门负责人表示,此前征信业务开展中,存在无授权采集、“一次授权、无穷采集、无限使用”、加工处理过程不透明、自动化决策有失客观公正性等问题,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同意权、异议权无法得到保障。

针对上述问题,《办法》围绕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和使用等环节,提出了信息采集“最少、必要”的原则、明确告知信息主体并取得同意、用于合法目的等要求,有助于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实现信用信息安全、合规、合理的流动。

关键词: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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