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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布《意见稿》,对保证学生休息、预防校园欺凌、防治性侵等多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教育部发布《意见稿》,对保证学生休息、预防校园欺凌、防治性侵等多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2021-04-07 16:12:32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4月6日,教育部发布公告,就《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注意,这些情况或不再公开!

该规定明确,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或者商业性活动,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

  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不得占用节假日集体补课

据了解,该规定明确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对本校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学生)在校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本规定。并明确将从人身安全、人格权益、平等保护、自由保障、受教育权、义务教育、休息权利、财产权益、肖像和知识产权、参与权、申诉权等方面对学生进行保护。

其中特别强调,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对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同时规定,学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课程教学活动,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学校应当加强作业管理,指导和监督教师按照规定科学适度布置家庭作业,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因管理需要暂扣学生物品的,应当在影响消除后返还学生或者其家长,暂扣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告知家长。暂扣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学期。

  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

该规定提出,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按照要求开齐开足课程、选用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学校开发的校本课程或者引进的课程应当经过科学论证或者经过主管部门认证。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

学校应当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禁止带入课堂。

《规定》同时要求学校应当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预防和制止教职工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定职责,实施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学校应当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下列行为:

利用管理学生的职务便利或者招生考试、评奖评优、推荐评价等机会,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宴请、其他利益;向学生推销或者要求、指定学生购买特定辅导书、练习册等教辅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由其组织、参与或者有利益关联的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与校外机构、个人合作向学生提供其他有偿服务;诱导、组织或者要求学生登录特定经营性网站,参与视频直播、网络购物等活动;非法提供、泄露学生信息或者利用所掌握的学生信息谋取利益;其他利用学生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教职工应及时制止欺凌行为

该规定提出,学校应当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工作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学校应当教育、引导学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学关系,组织教职工学习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对学生开展相应的专题教育,并应当根据情况给予相关学生家长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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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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