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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布《意见稿》,对保证学生休息、预防校园欺凌、防治性侵等多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教育部发布《意见稿》,对保证学生休息、预防校园欺凌、防治性侵等多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2021-04-07 16:12:32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第三十八条(生命教育)学校要树立以生命关怀为核心的教育理念,形成各学段有机衔接、循序递进和全面系统的教育内容体系,充分利用青春期教育、安全教育、心理教育、健康教育、环境教育、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等专题教育,开展灵活多样的教育教学活动,引导学生热爱生命、尊重生命,树立积极的人生观。

第三十九条(法治教育)学校应当按照《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结合相关课程要求,围绕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开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以权利与义务教育为重点的法治教育,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念,形成尊重他人权利、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利的意识,并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四十条(专业合作)学校可以根据实际组成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司法和心理等方面专业人员参加的专业辅导工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矫治和帮扶;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构成犯罪但未受到刑事处罚的学生,应当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管教帮扶。

第四十一条(学生参与)学校在作出与学生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听取意见。

鼓励学校指导、支持学生代表参与学生权益保护,对于情节轻微的学生纠纷或者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情形,可以安排学生代表参与调解。

第四十二条(家校沟通)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有效联系机制,利用电话、家访、家长课堂、家长会等多种方式与学生家长建立日常沟通。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重大生理、心理疾病报告制度,向家长及时告知学生身体及心理状况;学校发现学生身体状况或者情绪反应明显异常、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三条(强制报告)学校和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长期无人照料、失踪等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的危险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并向主管教育部门报告备案。学校应当积极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侵害学生权利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首问责任)教职员工接到学生权益侵害的报告后,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职工作范围或者不能处理的事项,应当及时报告班主任或学校直接负责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主管教育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五条(特别保护)学生因遭受遗弃、虐待向学校请求保护的,学校不得拒绝、推诿,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行救助。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为身体或者心理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心理辅导、帮扶教育。对因欺凌造成身体或者心理伤害,无法在原班级就读的学生,学生家长提出调整班级请求,学校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予以支持。

  第六章支持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部门协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探索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以及从事未成年保护工作的相关群团组织的协同机制,加强对学校学生保护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从业限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教职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和查询机制,指导、监督学校健全聘用制度,不得聘用下列人员:

(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卖淫、嫖娼、猥亵、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

(三)有酗酒、滥用精神类药物史或者其他可能导致行为控制能力减弱情形的;

关键词: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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