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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生育八孩女子”案定罪量刑法律依据是什么?专家解读

“丰县生育八孩女子”案定罪量刑法律依据是什么?专家解读
2023-04-08 18:02:44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4月7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董志民虐待、非法拘禁案,被告人时立忠、桑合妞拐卖妇女案和被告人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拐卖妇女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董志民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判决被告人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犯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十三年、八年六个月和八年,并处罚金。

本案一审中,法院对被告人董志民以虐待罪和非法拘禁罪进行了定罪量刑,法律依据是什么?本案发生在徐州丰县,又为何直接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涉及的拐卖犯罪已经超过20年的法定追诉期,为何要进行追诉,追诉的程序和条件又是什么?记者采访了审判长和相关专家。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董志民构成虐待罪和非法拘禁罪,审判长向记者介绍了判决依据。

审判长姚辉:经庭审查明,董志民对小花梅有病不医,不顾她身体状况致其连续怀孕生育,且长期使其生活在恶劣环境中,致小花梅精神疾病不断加重,人身健康遭受重大伤害。经鉴定,小花梅患有精神分裂症,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二级。经审理认为,董志民的行为构成虐待罪,且符合致人重伤的加重处罚规定。同时,董志民非法剥夺小花梅人身自由,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拘禁罪。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犯罪手段及造成的严重后果等,依法予以严惩。

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副会长周光权:在本案中被告人(董志民)虐待行为严重侵害被害人人体健康和人格尊严,达到重伤的程度,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虐待致人重伤的加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性质极其恶劣的拘禁行为,完全剥夺了被害人人身自由,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最终以虐待罪加重处罚,和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刑罚,并数罪并罚决定了最终执行的刑期,这一裁判结论符合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提级管辖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关键词:丰县生育八孩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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