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征收范围、土地交付和资金拨付时间、行政救济方式等内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组织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足额拨付至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账户,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办法》明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腾退交出土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未足额拨付到位的,不得要求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腾退土地、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实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上,《办法》规定,土地征收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安置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办法》明确,实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当地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应当采取措施,向有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一定的公益岗位,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当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贷款等方面享受城镇失业居民的优惠待遇。
(来源: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记者 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