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
山东内容 国际表达
齐鲁大地 :
当前位置:山东频道首页 > 资讯 > 山东要闻 > 正文

山东拟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全过程监管

山东拟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全过程监管
2024-02-06 16:47:56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应当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加强进货查验,鼓励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

修订草案提出,设立区域或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点,为农户提供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农产品快速检测、承诺达标合格证便捷开具等服务,引导农户积极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应当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制度,督促入驻平台的农产品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规范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信息,并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销售。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社交平台销售的农产品应当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在其首页或产品销售页显著位置展示。

对国家列入质量安全追溯目录实施追溯管理的食用农产品,由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落实追溯协作机制。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进行责任约谈

监督管理方面,修订草案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监督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收到检举控告、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法律责任方面,违反条例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业投入品购销台账,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购销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提供农药、兽药交易网络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不履行管理责任的,或者造成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将人工养殖的貂、狐、貉胴体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回已经销售的胴体,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责任编辑:陈旋)
关键词:山东

为您推荐

下载中华网山东APP

联系方式

中华网新媒体 山东频道
互动/投稿邮箱:
shandong@zhixun.china.com
山东频道商务合作热线:0531—8666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