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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全过程监管

山东拟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全过程监管
2024-02-06 16:47:56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农产品质量各环节的安全如何进一步强化落实?日前,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公告,《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草案分为总则、农产品产地、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农产品销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全过程监管。

压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修订草案拟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卫生健康、商务、生态环境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工作。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落实主体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和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食用农产品生产实行承诺制度

在农产品生产环节,修订草案提出,食用农产品生产实行承诺制度。生产者在生产前就严格生产技术规范、严格投入品使用,向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承诺,具体承诺事项由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县级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生产者承诺提供便利条件,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动态信息库,将生产者承诺践诺情况纳入日常监管信用档案。对拒绝承诺和未履行承诺内容的,提高监管频次。承诺信息向社会公示。

在农产品销售环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机制。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在其产品收获、屠宰或者捕捞上市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其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采取管控措施,且不得销售。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鼓励电子化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修订草案鼓励电子化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查验并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以及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入场日期等信息。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关键词: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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