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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立法治理“飙车”“炸街”等行为

山东拟立法治理“飙车”“炸街”等行为
2021-10-09 09:53:18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重磅!山东拟立法治理“飙车”“炸街”等行为!东省机动车改装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今年9月22日,济南交警整治“炸街”摩托现场。

山东省机动车改装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草案)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改装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防治机动车噪声污染,保护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和机动车噪声污染的管理,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联防联控和智慧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条改装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加装机动车涡轮、改动燃油管路、排气管和消音装置,不得擅自从事其他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活动。

驾驶违反前款规定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车辆原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和违规变更车道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并提高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智慧监管的能力。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山东,飙车,炸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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