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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骑电动车不戴头盔罚款20元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骑电动车不戴头盔罚款20元
2022-03-20 10:47:28 来源:中华网山东频道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上述相关信息。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产品认证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发现平台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

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规定依法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具有下列情形的电动自行车:

(一)拼装的;

(二)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的;

(三)改装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四)加装座位、伞具、灯具、车篷、车厢等装置,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

(五)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登记和通行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

登记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查询等提供便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设立登记服务点、开通网上办理等方式,提供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

第十六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交验车辆,并如实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登记。

电动自行车购买之日起30日内,注册登记前,驾驶人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姓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转移后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因毁坏、遗失、灭失、报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电动自行车号牌灭失或者严重损坏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九条 

关键词: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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